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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骗婚判离婚还是判撤销婚姻?能否索要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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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5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没有举行婚礼,已同居生活,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现原告向法院起诉,以被告有同性恋行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原告为了证明被告有同性恋行为,提供原、被告夫妻间被告承认有同性恋行为的对话录音和被告在电脑中存有大量同性恋(男男性行为)行为光碟,两光碟中绝大部分是男男性行为视频予以证明。

被告对录音及同性恋行为光碟的真实性均认可,但辩称,虽然在双方对话录音中承认有同性恋行为,但是原、被告之间的交流,是为了挽回双方的婚姻,所作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光碟(视频)是因为被告从事电视行业,会接触这样的视频,是被告下载的,但不能证明被告有同性恋行为。

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录音和光碟(视频)所要证明被告有同性恋的行为予以确认。被告李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辩称没有同性恋行为,原告提出离婚只是想通过婚姻骗取钱财,被告为证明,其与原告感情不错及原告想通过婚姻骗取钱财,提供了被告与同事的微信记录和原告朋友圈的微信记录。原告称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没有受到精神的损害,也不能证明原告是想通过婚姻骗取钱财。法院对被告提供该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不予确认。被告为了证明共给付原告彩礼及结婚所花费的婚宴预订酒店定金损失及预订婚纱摄影定金损失,要求原告共计返还56501元的请求,提供了银行40000元的交易单,酒店出具《证明》一份,婚姻摄影的《预订单》一份,原告称,银行40000元交易单,并不能证明40000元是给了原告,即使所谓彩礼存在,依照相关法律也不应返还,预订婚纱摄影定金和婚宴预订酒店定金费用是被告个人行为,不是共同债务,原告不承担责任。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该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一)同性恋骗婚判离婚还是判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从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并没有把意思表示错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来处理,因此遭遇同性恋“骗婚”的同妻,目前只能按照离婚来处理。

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那么,婚外的同性性行为是否构成通奸?这不是一个绝对的事。因为,同性恋虽然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质量,但却未必一定导致感情破裂,进而判决离婚。

隐瞒性取向,与隐瞒其他身份瑕疵,其情节或危害并非更大。比如婚前隐瞒犯罪史,结婚后发现配偶是罪犯,这与隐瞒性取向相比,对婚姻当事人伤害更大。又如,婚前谎称未婚,婚后发现其不仅有婚史,还有孩子,这对婚姻当事人来讲,不仅有精神伤害,还有抚养负担。但是,上述欺诈婚姻,只要没有其他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婚姻仍然有效。故同性恋骗婚也不例外。

综上所述,同性恋骗婚的案件按目前法律规定,不可以判撤销婚姻,而只能走离婚程序。并且,离婚诉讼中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主要依据。

(二)同性恋骗婚其配偶能否索要赔偿?

当事人以配偶是同性恋,要求在离婚纠纷中得到损害赔偿,对于此类请求,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性取向正常的一方诉求损害赔偿的,不应得到支持。我国现行法律又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可对无过错方进行照顾,在一方同性恋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将性取向正常的一方认定为“无过错方”应当不会有较大争议,在财产上应对其予以照顾。

(三)本案分析

回归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建立真正夫妻感情,被告具有同性恋行为,有一定过错,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本应在婚姻家庭中相互尊重、忠实于婚姻,应在家庭生活中共同经营家庭,但被告的同性恋行为,损害夫妻间感情与当前的正常主流观念及传统伦理相违背,至于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同性恋的性行为给其带来精神伤害,要求精神赔偿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按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关规定,原告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行为存在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故法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对话中的录音承认有同性恋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没有证据证明,故对其该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其所持有的视频是工作中能接触到,不能证明其有同性恋的行为,但是在多达一个T的视频中绝大部分是男男同性视频,这与其工作性质并没有必然联系,结合原告与被告的录音,足以证明被告具有同性恋行为,故对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要求返还彩礼、预订婚宴酒店定金及预订婚纱摄影定金,法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彩礼不予返还。至于预订婚宴酒店定金及预订婚纱摄影定金是被告方单方行为,且被告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该费用应由被告方自行承担,故对被告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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