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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投书:为什么不要同性婚姻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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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权大平台总召集人吕欣洁于2017台湾同志游行晚会活动上发言。(资料照,颜麟宇摄)

同性婚姻的相关规范究竟要入民法婚姻章节,还是要另订专法予以依据,是这两年许多人争论的议题。在讨论的过程中,支持民法的人会强调若是另订专法,实际上仍旧是歧视,原因后段阐述;支持专法的人则主张倘若同性婚姻入民法,需要更动太多的法条细节与文字,许多传统的婚姻文化也会因此而受到波及与破坏。

在前些日子里,有人问我为什么挺同者要执着于民法或是专法的适用,我的回答除了上述专法是另一种歧视之外,我再给了一种说法,那就是倘若专法是现况下立法的中程目标,而修民法是远程目标的话,暂时适用专法的决定是可以被接受的,前提是最终同性婚姻仍旧必须被纳入民法婚姻章节的规范中。本篇文章的论述依旧先从同性恋者的婚姻自由属于人类基本权的理论开始。根据我国大法官第748号解释文,现行民法制度之所以违宪,是因为民法未明确写出“同性恋者可以依法登记为配偶,并享有婚姻存续中的权利义务”,因此,即便同性恋者想要结婚,顶多只能举办仪式婚,而不能为结婚登记,更无法行使配偶间的权利义务,这样的情况使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区别界线出现,而且这样的界线是以“性向”为划分依据。又我国大法官解释宪法第7条所举出的平等权内容仅为例示,并非穷尽列举,于此,个人的解释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认定性向为宪法第7条所保障的平等权之一;另一种,则是将“性向”视为“性别”下的其中一个子概念,让性别囊括性向,既然宪法第7条已经明文性别不可以做为差别待遇的依据,作为性别框架下子概念的性向自然也就被涵括在宪法第7条的范围中。

有人会说不能登记结婚不会影响权利,这句话的问题在于现行制度下,有许多双方间的权利义务行使,必须是在婚姻配偶关系存续下方可进行,又这种关系存在与否的认定,必须以是否依法登记为根据,同性恋者在无法依现行法登记的情况下,也就没有行使上述权利义务的机会。再者,因为现行法并没有能让同性恋者登记为配偶的机制,所以同性恋者不会被法院、政府单位承认拥有婚姻、配偶关系,在某些社会氛围、群体的观念中,同性婚姻也不会被承认,使得同性恋者无法自由的选择与谁结婚,申言之,这个社会上的人只承认与异性共同结合的婚姻关系,而不承认同性间的婚姻关系,所以对于同性恋者来说,我们选择与同性结婚的机会与自由被剥夺了,进而我们无法行使配偶兼备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总上所言,现行民法制度下,同性恋者的婚姻自由受到限制,而这样的限制是因为性向所导致,为宪法所不容,又无确切的理由支持这样的立法内容,因此被宣告违宪。

时代力量立委们在议场内高举“婚姻平权”标语。(资料照,颜麟宇摄)

往下说明专法派的论点有何不合理之处。专法派的人会认为,倘若同性婚姻被修订入民法的范围中,会动荡到长久以来所保存的传统婚姻观。此处他们所说的传统婚姻指的是异性共同结合,并且是要以生育为目的的婚姻传统,有些甚至执着于对“家长二人”的称谓。其实这部份的论调在网路上已经有很多人回应过,我再试图说明一次。婚姻指的是两个相爱的人,对彼此互为承诺,希望共度一生,同时也希望能持续保有稳定的亲密关系下所建立的一种相处模式。以这样的架构检视,无论是男男、女女、男女或跨性别者等间,只要两方都是人,而且都相爱,愿意给彼此承诺、建立永久的亲密结合关系,就属于婚姻所定义的范畴。性别之于婚姻的意义与角色,是人类在文化传统中所塑造的“习惯”,但这样的“习惯”不应该成为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规范,更不是代表所有人的性格、个性或是选择依据,也就不应该要求任何人因为这样的习惯改变自我。换句话说,性别不应该是婚姻能否建立或被承认的决定因素。再者,对于家长二人的称谓也不是民法所规定的,民法的条文并未写道“子女须称呼男性家长为爸爸、父亲,并称呼女性家长为妈妈、母亲”,换言之,究竟要称呼自己的家长为何,不是法律之规范内容,要称双亲一、双亲二、爹地、妈咪、爹、娘、爸爸、妈妈、阿爸、阿母等都是自己家庭所决定,同性婚姻中的双方二人,究竟希望他们的孩子称呼他们什么也不是任何人所可以决定与担心的,因为这真的跟他们自己以外的人无关,那是家庭成员间自己产生的相处模式与默契,甚至同性恋者能不能收养小孩都是未定论。进而言生育是否为婚姻之目的,这个论点其实不攻自破,因为现况下就有很多异性恋婚姻者没有生小孩,显得异性恋婚姻也并非以生育、传宗接代为目的之结合关系,既然如此,又怎能以同性恋者不能生育小孩为理由,拒绝承认同性婚姻,并拒绝让同性婚姻受到民法直接的保障?除了上述的论点外,专法派更进一步认定修订民法的方式实际上是要鼓励大家变成同性恋。这个说法不合理的地方在于法律的修订是为了使人民的权利受到更全面的保障,让所有的人民都可以被纳入法律的保障范围,修订完民法后,只是让同性恋者可以依法登记为配偶,并享有可以行使配偶间权利义务的机会,当然,或许也会让更多同性恋者有勇气向身边的人公开说出自己的性向。需要留意的是,修法、同性婚姻合法化,只会让本来就是同性恋的人更有勇气做自己、让本来就是同性恋的人可以拥有婚姻自由,并不会让本来不是同性恋的人变成同性恋并与同性结婚。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要保障每一个人生存在这个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受到侵犯,藉以使每一个人的人格更加完整。法律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为能够惩罚社会上的犯罪者,也不是因为能够藉以区分你我。法律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条文所规范的内容往往是我们之所以能够为人的重要依据。”

有人说应该等到社会普遍都可以接受同性恋的时候,再来修订民法,然而,法律不是这个社会上的最大公因数,法律也从来不应该被社会的最大公因数所左右。“法律,不是人民多数决的象征,而是社会观念进步、发展的方向与指标”,让同性婚姻被民法婚姻章节所涵括,并不是要制造挺同与反同间的冲突与对立,更不是要鼓励大家变成同性恋。以民法婚姻章节保障同性婚姻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社会发展的方向与指标,是一种观念与立场的表述,希冀藉此告诉人民,我国法律作为最低的道德标准,承认同性婚姻的形式与关系,让人民了解这样的观念是使社会上每一个个体得以活得更快乐、自在的方式与关键,如此一步步让社会上的人们都可以尝试尊重、接纳同性婚姻。倘若法律在未得到大部分人民的认同下不得修改,则当同性恋者受到社会歧视,或是权利受损时,又何来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的管道,如此即是夹杀了同性恋者的生存空间。

婚姻平权大平台总召集人吕欣洁、伴侣盟理事长许秀雯律师、伴侣盟秘书长简至洁于吕欣洁、陈凌同性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宣判后,召开“政府算计不见人名,多元社会公民再起”记者会。(资料照,颜麟宇摄)

专法之所以不被接受,是因为当这个国家的法制在人民适用法律的当下,告诉你若你是异性恋,则适用“民法婚姻章节”,若你是同性恋,则适用“同性婚姻法”的时候,实际上就是以“性向”作为区分依据,将社会上的人民划分为异性恋与同性恋,并给予不一样的法治权利,甚至这样的区分与依据是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换言之,即是以国家公权力的角度,强行区分异性恋与同性恋,并为差别待遇,是为国家公权力的歧视。再者,心理学研究指出,一个社会的群体在出现区分你我的界线后,被归类为同一群体的人会更加深化自我群体的认同感,并更加排斥非同类、非同群体的人。也就是说,一旦选择专法,给了社会国家性的群体区分标准,被划分为异性恋的一方便可能会更加强化异性恋的群体意识,并更加强烈的排斥同性恋者;被划分为非异性恋的一方,虽然可能也会更加强化自我群体意识,但身为社会上非多数的一方,仍然会被占社会大多数的异性恋者歧视与排挤,遭受不平等的待遇。综上所述,倘若订定专法,不但无法消弥社会上对于非异性恋者的歧视,反而会加深偏见与对立,之于整体的社会氛围不会有帮助,甚至会恶化彼此间的关系。

民法的修订之所以更佳,甚至是最佳,乃因此做法是将社会上所有人,包含异性恋与非异性恋者都纳入民法的规范中,免去法条中区分两个群体的依据,一视同仁的适用同样的法律,传递出无论性别,皆同等适法的意识与观念,如此渐渐让人们瞭解双方群体并存的可能,甚至进而让双方对彼此间的界限与偏见逐步消失。如同文章最一开始所提到的,若是以“修订民法婚姻章节”为最终目的,并暂时先以“专法”为同性恋者的权利保障,这样的说法是可以被接受的,原因是这个社会与国家愿意以法律承认同行婚姻,并且先用暂时性的法律,在修订完民法前的过渡期间,给予同性恋者直接的权利保障,等到民法修法完时,直接让同性恋者适用民法婚姻章节的规定,如此仍旧符合法律作为国家、人民观念的发展与进步方向之意义。只是,现况下的社会氛围与立法政策,专法派即是将专法当作同性婚姻保障的最终结果,这样的论调不仅与上述的法律意义相违,也着实增加深化社会对立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民法婚姻章节的修订,是对于社会上各个群体权利最直接的保障,也是让社会对立、冲突得以化解的方法之一,更是这个国家社会发展、进步方向较好的指标;反观专法的论点与进程,则是会持续深化群体间的对立与冲突,别无益于社会的和谐与共生。

写着“婚姻平权,决不让步。拒绝专法,不分异同”字样的铁板。(资料照,古德谦摄)

最后,我想说:“你可以不接受非异性恋者,但不应该因此要求、认定国家法律与公权力不能承认同性婚姻。你可以不喜欢非异性恋者,但不应该剥夺国家法律、公权力对于非异性恋者的保障。”

8月底前的同性婚姻公投连署,以及今年年底的同婚公投,是一场平权的战役,是一次呈现台湾社会对于平权价值观的进程与思想的定位。我们不强求社会上所有的人都马上接受同性婚姻,支持同性恋者拥有结婚与受到民法保障的权利,并不直接表示你支持、认同或是接受同性恋者,只是表述你也认为同性恋者士人,是这个国家社会的公民,也因此应该拥有跟大家、所有人一样且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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